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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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70281230069347 | -- |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绿化工程、亮化工程、水利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幕墙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防水工程、防腐保温工程、桥梁安装、钢结构安装、管道(不含压力管道)工程施工,砌筑作业,钢筋作业,脚手架作业,模板作业,抹灰作业,混凝土作业,房屋修缮,室内外设计,建筑安装劳务分包,水电暖安装,塑钢门窗、机械零部件制造、安装、销售,批发、零售:钢材、建材、五金、陶瓷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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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9)鲁0281执2774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05 |
2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鲁0281民初7211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王喜山,青岛金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W某某 | 212000 | 一、被告W某某、青岛金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L某某借款本金106000元,并承担以106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的借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L某某对被告W某某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20元,保全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4070元,由被告W某某、青岛金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9-02-20 |
3 | 其他 | (2018)鲁0281民初5265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青岛金向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10000 | 驳回原告W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