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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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823财保7号 | 被申请人 | - | 434050 | 解除对被申请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账号:2229××××8828)予以冻结,限额43405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4-01-16 |
2 | -- | (2023)川0823财保72号 | 被申请人 | - | 683020.64 | 解除对被申请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阁县支行账户内存款的冻结,限额683020.64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3-09-25 |
3 | -- | (2023)川0823民初1100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511.00元,减半收取计3755.50元,由原告四川雄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3-05-09 |
4 | 其他 | (2022)川0823民初651号 | 被告 | 原告: 白某1 被告: 广元市利州区大东英才学校,广元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 | 71428.64 | 一、限被告广元市利州区大东英才学校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白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29291.39元;
二、限被告广元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白某1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13906.39元;
三、限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白某1各项损失28230.86元;
四、限被告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白某1自费药物份额、鉴定费份额共计1060.53元;
五、驳回原告白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能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13.00元,由原告白某1负担333.00元,由被告大东英才学校、康辉旅行社、华侨城旅游公司各自负担26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8-05 |
5 | 其他 | (2021)川0823民初568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蜀道三国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剑门关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437850 | 一、限被告四川省剑门关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四川蜀道三国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赔偿损失437850.00元,并支付资金利息(自2018年12月26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按一年期LPR计算);
二、驳回原告四川蜀道三国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98.00元,由原告四川蜀道三国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负担26420.00元,被告四川省剑门关发展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41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12-29 |
6 | 其他 | (2021)川0823执1216号 | 其他 | - | -- | -- | 2021-12-16 |
7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823执1084号 | 被执行人 | - | -- | (2021)川0823民终69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 ...更多 | 2021-10-28 |
8 | 其他 | (2021)川08民终751号 | 上诉人 | - | 191666.67 | 一、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1)川0823民初318号民事判决;
二、解除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原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6月19日与被上诉人内江向心力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剑门关猿猱道承包经营合同》,被上诉人内江向心力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于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搬离并退还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
三、被上诉人内江向心力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承包费191666.67元;
四、驳回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881元,由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81元,由被上诉人内江向心力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133元,由由上诉人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33元,被上诉人内江向心力体育组织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在执行中品迭)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8-05 |
9 | 其他 | (2020)京73行初17204号 | 原告 | 原告: 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 -- | 驳回原告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由原告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一百元,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1)川08民终696号 | 被上诉人 | - | 2922000 | 一、维持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限被告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车辆附加设施费12.20万元,并承担从2017年6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为止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2.20万元为基数2019年8月20日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2019年8月20日后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进行计算);
二、撤销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2020)川082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起三十日内向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财政资金补贴损失280万元。
四、驳回原审原告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68760.00元、保全费5000.00元,由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256.00元,由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950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446元,由由成都客车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467.60元,由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6978.4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7-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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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川0823民初1632号 | 被告 | 原告: S某某 被告: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4-06-26 | |
2 | -- | (2024)川08民终633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27 | |
3 | -- | (2024)川0823民初774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 | (2024)川0823民初776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剑门关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5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3)川0823民初1293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华泰众城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3-07-21 | |
6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3)川0823民初1189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观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3-07-05 | |
7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3)川0823民初1189号 | 被告 | 原告: 四川观晟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3-06-13 | |
8 | 其他 | -- | 被上诉人 | - |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2-07-21 | |
9 |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 (2022)川0823民初651号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广元市利州区大东英才学校,广元市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2-06-27 | |
10 | 其他 | -- | 被告 | 原告: B某某 被告: 广元市利州区大东英才学校,广元康辉国际旅行社有限责任公司,剑门关华侨城旅游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中心支公司 | 剑阁县人民法院 | 2022-06-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