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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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知识产权权属侵权纠纷 | (2018)陕01民初1624号 | 被告 | 原告: C某某 被告: 陕西贵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Z某某 | 73000 | 一、被告陕西贵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对原告C某某享有的《狮20130603c》美术作品的侵权行为(包括著作权中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成权、复制权、发行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改编权);
二、被告陕西贵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C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费用共8000元;
三、驳回原告C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5元,由原告C某某负担600元,被告陕西贵狮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被告Z某某负担10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0-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