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南民营企业
王坤明
914601005573706311
300万元人民币
-
海南省文昌市昌洒镇月亮湾北侧起步区合景月亮湾会所负一楼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2

被执行人 5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14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29

失信信息 2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琼9028执39号
2024-01-03
(2023)琼9028民初248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118执1774号
2023-03-01
(2022)粤01民终24076、24077、24079、24080号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5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786050
(2024)粤0112执5564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5-17
2
698758
(2024)粤0112执2976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3
107708
(2024)粤0112执2979号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4-02-21
4
1006962
(2024)粤2071执450号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2024-01-18
5
130107
(2024)琼9028执39号
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2024-01-03

裁判文书 14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粤01民终26484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君恒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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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2-13
2
--
(2023)粤01民终23559号
被上诉人
-
230392.81
一、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质保金230392.8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以230392.81元为本金,从2017年9月30日计至付清之日止,其中自2017年9月3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776.08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317.08元,由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45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459元,由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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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13
3
--
(2023)琼9028民初131号
被告
原告:
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1711299.32
一、限被告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具855649.6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55649.66元; 二、限被告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57011.97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自2020年10月27日计至债务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21.86元,减半收取6860.93元,由被告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916.79元,原告浙江省东阳第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944.1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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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2
4
--
(2022)粤01民终2407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6303.4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004.04元,均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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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5
--
(2022)粤01民终24080号
被上诉人
-
929712.05
一、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929712.05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929712.05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516.94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805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711.9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3028.64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531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497.6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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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6
--
(2022)粤01民终24077号
被上诉人
-
362877.7
一、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362877.7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362877.7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410.66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700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10.6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038.92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481.34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57.5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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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7
--
(2022)粤01民终24079号
被上诉人
-
507125.3
一、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507125.3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507125.3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4096.08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6230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66.0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123.04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2531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592.04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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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8
--
(2022)粤01民终24076号
被上诉人
-
456647.16
一、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6647.16元及逾期付款损失(损失以456647.16元为本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自2021年10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141.14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216.14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473.11元,由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326.14元,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147.11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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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17
9
合同纠纷
(2022)粤0118民初2008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456647.16
一、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56647.16元;二、被告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41.14元,由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326.14元,由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8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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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10
合同纠纷
(2022)粤0118民初2011号
被告
原告:
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257536.17
一、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57536.17元;二、被告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03.42元,由原告广州市第二装修有限公司负担1437.42元,由被告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8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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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7-07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广州恒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邦将铝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4-02-22
3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追索权纠纷
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4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广州恒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邦将铝模工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5
地方法院公告
票据纠纷
广州合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23-06-09
6
地方法院公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州市国轩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3-03-10

开庭公告 129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3)粤0106民初33789号
被告
原告:
肇庆南亚金属研制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恒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君恒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金富豪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成都市德多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6-24
2
--
(2023)粤0106民初3917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君恒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3
--
(2023)粤0106民初39173号
被告
原告:
重庆通本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广州市君恒建材有限公司,广州元通电子商务科技有限公司,海南晋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5-21
4
--
(2023)粤0106民初33789号
其他
-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2024-04-17
5
--
(2024)粤01民终116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1
6
--
(2024)粤01民终1160号
被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1
7
--
(2024)粤01民终116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4-01
8
--
(2024)粤01民终270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9
--
(2024)粤01民终2700号
被告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10
--
(2024)粤01民终2700号
被告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5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