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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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07执1774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1)苏0507执177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10-20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07执268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2020)苏0507执268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12 |
3 | 劳动争议 | (2020)苏0507执3285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4-12 |
4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91执4412号之一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3-09 |
5 | 合同纠纷 | (2021)苏0591执1167号 | 被执行人 | - | 6056916.57 |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6056916.57元。
二、银行存款不足之数,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zdqz ...更多 | 2021-02-22 |
6 | 合同纠纷 | (2020)苏0591民初5473号 | 被告 | 原告: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被告: 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 | 11442078.57 | 一、被告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借款本金550万元,并偿付截至2020年8月20日的利息125153.14元、罚息130771.88元、复利5748.55元,以及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付清日止,以借款本金550万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罚息与以利息、罚息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执行贷款利率1.5倍计算的复利(执行贷款利率为央行人民币存款基准利率三个月期限档次+5.425%);
二、被告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律师费180405元;
三、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为被告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追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4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57440元,由被告苏州长征电气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苏州朗格电气有限公司、L某某、L某某、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20-11-20 |
7 | 其他 | (2019)苏0508民初652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被告: 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 | 11229567 | 一、被告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欠款6704000元及违约金977567元(暂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之后违约金以6704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95倍的计算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律师费48000元。
三、被告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告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中的350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514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80149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负担20412元,被告中核苏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苏州华维电网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9737元,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9-11-29 |
8 | 民间借贷纠纷 | (2018)苏0506执恢302号 | 其他 | - | -- | -- | 2018-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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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6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8-14 | |
3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
4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4 | |
5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7-11 | |
6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民终5885号 | 被上诉人 | - |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5-30 | |
7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8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2385号 | 原告 | 原告: 江苏朗格电力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联嘉集盛(苏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L某某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25 | |
9 | 公司解散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5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核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 |
10 | 公司解散纠纷 | (2023)苏0507民初572号 | 第三人 | 原告: 中核苏州阀门有限公司 被告: 苏州赛格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 2023-04-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