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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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7)沪0117执4245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10-25 |
2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986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恩斯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 | 15000 | 被告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武汉恩斯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预付款人民币15,000元。
如果付款义务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被告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0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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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沪0117民初19866号 | 原告 | 原告: 武汉恩斯特机器人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桢盛测量系统有限公司 |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 2017-03-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