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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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屡次错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 | 行政处罚决定:对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30万元罚款 | 300000 | 南平银保监分局 | 2023-06-14 | 南银保监罚决字20234号 | |
2 | 违反支付结算管理规定 | 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 | 50000 |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 2016-05-13 | 福银罚字〔2016〕13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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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50702022062400010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福建省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福建省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津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更多 | 2022-06-28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2 | 35070202206290000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工程验收 ...更多 | 2022-07-04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3 | 350702021112500021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建设方案审批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建设方案审批 | 2021-11-30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4 | NPYP02022112100069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无 | 2022-11-24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5 | 350702022062900015 |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及工程验收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横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工程验收 ...更多 | 2022-07-04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6 | 延银安防﹝2022﹞号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亿发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亿发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批 | 2022-11-21 | 2099-12-31 |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7 | 0 | 福建省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津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福建省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剑津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 | 2022-12-20 | 2099-12-31 |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8 | 延公银通2023字第006号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南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更多 | 2023-11-13 | 2099-12-31 |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9 | 延公银通﹝2024﹞005Y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亿发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亿发支行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建设工程验收﹝县级权限﹞ | 2024-02-04 | 2099-12-31 | 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
10 | 350702021112500022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建设方案审批 |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的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胜利支行建设方案审批 | 2021-11-30 | 2099-12-31 | 延平区南平市公安局延平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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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沪0104民初3879号 | 其他 | - | -- | 准许某某公司1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 2024-02-21 |
2 | -- | (2023)沪0104民初27012号 | 被告 | 原告: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 被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徐汇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更多 | 2023-10-26 |
3 | -- | (2023)闽0581民初531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 | 30467.21 | Q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产生的本金15587.19元,并支付截止至2023年7月13日的利息11237.96元,违约金3642.06元及自2023年7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前述利息、违约金总计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元(已减半),由Q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7-18 |
4 | -- | (2023)闽0702民初281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77588.46 | 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34986.13元、利息3454.15元、违约金353.95元,合计:38794.23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9.80元,减半收取计384.90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5 | -- | (2023)闽0702民初281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 58139.48 | C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6629.02元、利息2236.67元、违约金204.05元,合计:29069.74元(利息计至2020年8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70元,减半收取计263.35元,由C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6 | -- | (2023)闽0702民初2802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33060.4 | 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914.19元、利息1481.91元、违约金134.10元,合计:16530.20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3.20元,减半收取计106.60元,由Z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7 | -- | (2023)闽0702民初281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111256.58 | Z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49955.95元、利息5503.17元、违约金169.17元,合计:55628.29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0.70元,减半收取计595.35元,由Z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8 | -- | (2023)闽0702民初2820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H某某 | 66514.3 | 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91.16元、利息2979.80元、违约金286.19元,合计:33257.15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1.40元,减半收取计315.70元,由H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9 | -- | (2023)闽0702民初281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6084.82 | 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960.70元、利息2915.16元、违约金166.55元,合计:33042.41元(利息计至2021年3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11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6.00元,减半收取计313.0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10 | -- | (2023)闽0702民初280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5942.54 | L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29598.29元、利息3261.09元、违约金111.89元,合计:32971.27元(利息计至2021年2月22日,违约金计至2020年8月22日,之后的利息及违约金按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计算至还清欠款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4.20元,减半收取计312.10元,由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6-20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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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2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H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3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4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5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6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K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7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30 | |
8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W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24 | |
9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Z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9 | |
10 | 裁判文书 | 信用卡纠纷 | Y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4-15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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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闽0702民初2177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Z某某,J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2 | -- | (2024)闽0702民初218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K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3 | -- | (2024)闽0702民初2171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W某某,Y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4 | -- | (2024)闽0702民初2136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J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5 | -- | (2024)闽0702民初2154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W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6 | -- | (2024)闽0702民初213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Y某某,W某某,W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7 | -- | (2024)闽0702民初215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8 | -- | (2024)闽0702民初2139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C某某,C某某,C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9 | -- | (2024)闽0702民初2165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L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 |
10 | -- | (2024)闽0702民初2203号 | 原告 | 原告: 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Q某某,Q某某,C某某 |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 2024-05-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