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0)浙1002民初5247号 | 原告 | - | 45452527.65 | 一、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保证金11606496元,并支付以保证金11606496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16日起至返还之日止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的违约金;
二、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22228275.65元及违约金(其中:以佣金1222682元为基数于2020年5月16日后,以佣金14069641.50元为基数于2020年6月16日后,以佣金15305423.75元为基数于2020年7月16日后,以佣金7561654元为基数于2020年9月16日后,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0年11月26日;以佣金4643412.65元为基数于2020年11月27日后至2020年12月15日,以佣金22228275.65元为基数于2020年12月16日后至实际支付之日止,均按日万分之五计算);
三、原告(反诉被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约金11260元;
四、驳回原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其余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余反诉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115101元(已减半,已收取198892元),由原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2315元,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278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6950.67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反诉被告)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负担78元,被告(反诉原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6872.6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珠光公司预付),由被告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2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行纪合同纠纷 | (2020)浙1002民初5247号 | 原告 | 原告: 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2-23 | |
2 | 行纪合同纠纷 | (2020)浙1002民初5247号 | 原告 | 原告: 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1-01-15 | |
3 | 行纪合同纠纷 | (2020)浙1002民初5247号 | 原告 | 原告: 珠光集团昌正(台州)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被告: 台州市椒江祥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2020-12-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