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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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兰)市监登字﹝2023﹞第0822号 |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 准予市场主体登记 | 2023-03-31 | 2029-02-27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916201000911869708 | 营业执照 | 许可项目:食品销售;烟草制品零售;药品零售;酒类经营;小食杂;游艺娱乐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小作坊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目:日用百货销售;豆及薯类销售;农副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塑料制品销售;办公设备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日用口罩(非医用)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食用农产品零售;新鲜水果零售;新鲜蔬菜零售;鲜肉零售;鲜蛋零售;针纺织品销售;服装服饰零售;鞋帽零售;化妆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厨具卫具及日用杂品零售;日用品销售;礼品花卉销售;母婴用品销售;钟表销售;箱包销售;文具用品零售;体育用品及器材零售;户外用品销售;日用家电零售;五金产品零售;木炭、薪柴销售;宠物食品及用品零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水产品零售;皮革销售;汽车装饰用品销售;日用玻璃制品销售;办公设备耗材销售;电子产品销售;玩具销售;纸制品销售;日用杂品销售;办公用品销售;茶具销售;自动售货机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美发饰品销售;玩具、动漫及游艺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食品添加剂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特种劳动防护用品销售;日用木制品销售;柜台、摊位出租(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更多 | 2024-03-22 | 2029-02-27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兰)市监登字﹝2022﹞第5223号 |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注册登记 | 准予市场主体登记 | 2022-12-29 | 2029-02-27 | 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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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甘0103民初3316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七里河店,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 | -- | 一、被告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X某某赔偿医疗费用、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共计42154元;二、驳回原告X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30元,由被告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23 |
2 | 其他 | (2021)甘01民终5994号 | 其他 | - | 5322 | 一、撤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2021)甘0105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宝迪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W某某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后续治疗费、鉴定费共计90581.68元;
三、驳回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审理费5322元,减半收取2661元,由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宝迪店负担904.74元,W某某负担1756.26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09.48元,由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宝迪店负担1969.14元,W某某负担3512.5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3-04 |
3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甘0103民初34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解放军32195部 被告: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 | 47120 |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95部队撤诉。
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489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解放军32195部队负担 ...更多 | 2020-09-03 |
4 | 合同纠纷 | (2018)甘0103民初1505号 | 原告 | 原告: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 被告: Y某某 | 25600 | 一、被告Y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原告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房屋租金、物业费及电费共计10803元及利息(即以未支付费用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7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驳回原告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20元,由被告Y某某负担200元,原告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负担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8-17 |
5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甘0103民初2580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七里河店,甘肃物美新百超市有限公司 | 10000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Z某某承担。 ...更多 | 2016-08-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