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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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1-07-15 |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更多 | 2021-08-24 |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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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梯11鄂K07826﹝21﹞ |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 电梯使用登记 | 2020-12-27 | 2099-12-31 | 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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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鄂0902民初155号 | 被告 |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J某某,戴武华,湖北浩广电梯有限公司 | 682821.28 | 一、被告L某某、Z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罚)息182821.28元(截至2018年5月2日),共计682821.28元并继续支付后期利(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罚)息按年利率16.5%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J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槐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D某某、J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由四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