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浩广电梯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戴浩哲
91420900093248370G
1000万元人民币
-
孝感市长征路205-5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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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1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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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5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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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4
孝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梯11鄂K07826﹝21﹞
新标准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一
电梯使用登记
2020-12-27
2099-12-31
孝感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裁判文书 1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8)鄂0902民初155号
被告
原告:
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
被告:
L某某,Z某某,J某某,戴武华,湖北浩广电梯有限公司
682821.28
一、被告L某某、Z某某共同偿还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借款本金50万元、利(罚)息182821.28元(截至2018年5月2日),共计682821.28元并继续支付后期利(罚)息(以本金50万元为基数,利(罚)息按年利率16.5%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D某某、J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槐荫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L某某、Z某某、D某某、J某某负担(此款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由四被告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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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6-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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