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王兵
913201117568881771
300万元人民币
福建省 重庆 辽宁省更多(13)
南京市浦口区桥林工业集中区116号
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工程咨询资信单位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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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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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3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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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未信息采集企业中建筑设计排名后5%企业
其他
--
--
苏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08-16
--

信用中国 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21322201600094
新标准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2099-12-31
沭阳县规划局
2
(浦国税)许准字2016年第(1199)号
新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
--
2099-12-31
南京市浦口区国家税务局
3
(01112172)公司变更[2017]第09150008号
新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民间借贷纠纷
(2017)苏1183执612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6)苏1183民初5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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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31
2
民间借贷纠纷
(2016)苏1183民初5247号
原告
原告:
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1500000
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南京丰源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借款1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9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00元,减半收取9150元,由被告江苏美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原告可于本判决生效后申请本院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 上述款项可汇至句容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句容市支行。帐号:32×××95。汇款时注明本案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镇江市永安路分理处,帐号: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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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0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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