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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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8)浙0281民破14号之三 | 申请人 | - | -- | 终结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 2019-12-12 |
2 | 其他 | (2019)浙0281执402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11-16 |
3 | 追收未缴出资纠纷 | (2019)浙0281民初7517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2000000 | 被告W某某向原告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缴纳出资2000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9-09-10 |
4 | 其他 | (2017)浙0281执3352号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12-29 |
5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2018)浙0281破申15号 | 申请人 | - | -- | 一、受理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申请;
二、指定浙江导司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的破产管理人。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更多 | 2018-11-28 |
6 | 其他 | (2017)浙0281执3352号之四 | 被执行人 | - | -- | 一、被执行人M某某名下的余姚市城区余姚中国塑料城国际商务中心3幢203室的房地产[房产所有权证:余房权证城区字第××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Y某某(2011)第01593号]归买受人X某某(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3××××××××)所有,上述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X某某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X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4-04 |
7 | 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573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茅华奇,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 | 116950 | 准许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639元,减半收取1319.50元,由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负担。 ...更多 | 2017-09-14 |
8 | 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573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茅华奇,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 | 3378268.85 | 一、被告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650000元,支付利息78268.85元,并支付从2016年7月6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以16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1.415‰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银行汇款,可将履行款汇至以下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余姚市支行,户名:余姚市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账号:39×××42,汇款时一律注明本案案号);
二、被告M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对上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M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20314元,减半收取10157元,由被告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37×××92,开户银行:中国银行宁波市分行。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7-08-02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执3474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7-02-21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浙0281民初2523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 被告: 余姚沃尔特塑业有限公司 | 46250 | 被告余姚沃尔特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货款4625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本案案件受理费956元,减半收取478元,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并注明案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37×××92,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4-26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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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送达公告 | 破产清算 | --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12-16 | |
2 | 破产文书 | -- |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债权人 | 非法院单位 | 2019-11-11 | |
3 | 送达公告 | 破产清算 | -- |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10-11 | |
4 | 破产文书 | -- |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1-10 | |
5 | 送达公告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 浙江省宁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4-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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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9)浙0281民初11616号 | 被告 | 原告: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M某某,Z某某,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Z某某,宁波奥梅尼亚进出口有限公司,W某某,S某某,S某某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20-01-10 | |
2 | 申请破产清算 | (2018)浙0281民破14号 | 申请人 | -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9-03-15 | |
3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5731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9-19 | |
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5732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Z某某,W某某,Z某某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8-02 | |
5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2017)浙0281民初461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被告: 宁波华道进出口有限公司,M某某,M某某,M某某,W某某 | 余姚市人民法院 | 2017-04-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