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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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3月26日14时,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对易制爆危险化学物品硫磺的管理过程中,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生产、储存、使用的数量、流向,台账登记3060千克,库存实际2280千克,实际库存比台账少780千克。后于2021年4月2日被我局检查发现。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更多 | 5000 | 三门县公安局海润派出所 | 2021-04-02 | 三公(润)行罚决字〔2021〕00504号 | |
2 | 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 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橡胶和塑料铁路配件项目正在生产,但炼胶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11月24日对你单位环境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现查明以下事实:你单位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橡胶和塑料铁路配件项目生产设备、生产工艺、主要污染物及炼胶车间的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的事实。2、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拍摄现场勘察照片8张。照片1证明你单位正门情况;照片2至6证明你单位各车间内情况;照片7证明你单位炼胶车间废气处理设施“布袋+等离子+活性炭”未运行的事实;照片8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查封配电箱情况。3、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查图1份共1页。一是证明你单位地理位置;二是证明你单位各生产车间、生产设备布局情况。4、2019年11月26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分别对你单位陈申有、吴磊制作调查询问笔录2份共5页。一是证明陈申有系你单位车间副主任、吴磊系你单位副总;二是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以及现场检查时炼胶车间废气处理设施未运行等事实。5、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提取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是经三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的有字号名称的单位组织,主体资格合法。6、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提取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吴二元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及授权委托人吴磊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实此二人具有行为能力以及调查询问的证言具有证据效力的事实。7、2019年11月24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执法人员提取《关于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年产180万套铁道配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行政 ...更多 | -- | 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 | 2019-12-26 | 台三环罚决字〔2019〕42号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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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18)浙1022民初5747号 | 被告 | 原告: 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 | 11200 | 准予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三门县海之星胶带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18-12-13 |
2 | 其他 | (2018)浙1022民初3318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18-07-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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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 (2018)浙1022民初5185号 | 被告 | 原告: 浙江博闻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 三门大洋橡塑有限公司 | 三门县人民法院 | 2018-1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