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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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6)闽0504执303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洛民初字第228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8-24 |
2 | 其他 | (2015)洛民初字第2281号 | 原告 | 原告: 泉州市信豪兴活动房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65000 | 被告L某某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泉州市信豪兴活动房有限公司货款65000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2.5元,保全费670元,合计1382.5元,由被告L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6-0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