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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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甘0104民初3188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W某某撤回对被告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联村村民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6元,减半收取计523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另一半案件受理费523元,退回原告W某某 ...更多 | 2023-11-27 |
2 | 不当得利纠纷 | (2022)甘0104民初3048号 | 被告 | 原告: X某某 被告: 甘肃龙盛绿城金属再生利用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X某某撤诉。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X某某承担。 ...更多 | 2022-12-07 |
3 | 合同纠纷 | (2022)甘0104民初126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15685 | 一、解除甘肃绿洁保洁有限公司和被告C某某、T某某于2018年12月6日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
二、被告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搬离兰州市西固区新城镇新冶路129号厂院;
三、被告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向原告W某某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按每日685元/天计算的租金,并以实际产生的租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支付自2022年3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四、被告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W某某支付代理费15000元;
五、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522.33元,由被告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7-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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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2)甘0104民初1264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C某某,T某某,甘肃龙盛绿城生态环保有限公司 | 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 | 2022-06-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