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正常 华东
程传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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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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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5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信用中国 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71601201504130101
旧标准
--
菏泽客运公交综合枢纽站综合楼
--
--
菏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裁判文书 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2)鲁1723民初2090号
被告
原告:
党某某,卜某某
被告:
于某某,田某某,于某,胡某某,陈某某,王某某,菏泽市河湖流域工程管理服务中心,成武县水务局,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
--
2023-02-13
2
--
(2022)鲁0827民初2764号
被告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67920
一.被告菏泽市交通运输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支付原告S某某补偿款67920元; 二.驳回反诉原告济宁市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749元,由被告菏泽市交通运输局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936元,由反诉原告济宁市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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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2-01
3
其他
(2020)鲁1791行初19号
被告
原告:
魏县宏达汽车运输队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魏县宏达汽车运输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魏县宏达汽车运输队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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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5-14
4
其他
(2020)鲁1791行初18号
被告
原告:
邯郸滨海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邯郸滨海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邯郸滨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2020-05-14
5
其他
(2018)鲁1721行初2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10000
准许原告L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L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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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鲁08民终1994号
上诉人
-
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3-28
2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S某某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港航服务中心,济宁市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鱼台县人民法院
2022-11-16
3
行政处罚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11-1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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