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东北
刘晓洋
912101120978939246
--
-
辽宁省沈阳市辽中区蒲西街道北环路20甲-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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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21)辽0112民初14223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准予原告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11.00元,减半收取8055.50元,及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沈阳国际软件园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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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05
2
劳动争议
(2017)辽01民终7380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L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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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7-27
3
劳动争议
(2017)辽0112民初828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1854.81
一、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人民币1854.81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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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12
4
劳动争议
(2016)辽0112民初10280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35376.5
一、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2015年6月25日-2015年11月30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0736元; 二、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6000元; 三、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代通知金4000元; 四、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失业金损失1606.50元; 五、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L某某超时加班费3034元; 六、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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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2
5
劳动争议
(2017)辽01民终2054号
被上诉人
-
3500
一、维持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第一、第二项; 二、撤销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2016]辽0112民初1028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Z某某支付代通知金3500元; 四、驳回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及Z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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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22
6
劳动争议
(2015)沈中民五终字第02720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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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19
7
劳动争议
(2015)浑南民五初字第01252号
被告
原告:
R某某
被告:
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
26934.66
一、被告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519元(3,173元×1.5×2); 二、被告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4,685.66元; 三、被告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R某某失业金损失2,730元(910元×3); 四、驳回原告R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大庆亿鑫源化工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1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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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2021)辽0112民初14553号
被告
原告:
沈阳国际软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辽宁志成投资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公司,大庆亿鑫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021-09-2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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