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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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206190103002138345 | 营业执照 | 关于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1-03 | 2099-12-31 |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330000191213916543749 | 准予许可决定书 | 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申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核准) | 2019-12-13 | 2099-12-31 |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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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4)杭西商初字第1668号 | 被告 | 原告: 杭州天景水生植物园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173005 | 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杭州天景水生植物园有限公司货款17300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6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385元,合计5145元,由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至本院。公告费300元,由宁波科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杭州天景水生植物园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帐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1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