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西南民营企业
谢凤玲
91510703749613116E
5万元人民币
-
绵阳市涪城区长虹大道南段56号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1项招标公告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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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2018)川0703民初14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74096.83
一、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转付社保部门已经拨付至被告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945.13元及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市内公交补助费共计24918.88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协助原告W某某向社保部门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并在社保部门审核拨付相关款项至被告处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转付。 三、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给付护理费5400元、停工留薪工资4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51.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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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6
2
其他
(2017)川0703执354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2017)川0703执3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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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26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劳动争议
(2018)川0703民初14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8-05-07
2
其他
(2018)川0703民初418号
原告
原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被告:
H某某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2018-01-25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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