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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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2018)川0703民初147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 74096.83 | 一、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转付社保部门已经拨付至被告处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4945.13元及住院医疗费、门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途中伙食补助费、市内公交补助费共计24918.88元,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元在给付时予以扣除。
二、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协助原告W某某向社保部门申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及鉴定费,并在社保部门审核拨付相关款项至被告处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转付。
三、被告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W某某给付护理费5400元、停工留薪工资4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4351.70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5-26 |
2 | 其他 | (2017)川0703执3546号之一 | 申请人 | - | -- | 终结(2017)川0703执354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1-2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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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动争议 | (2018)川0703民初1472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5-07 | |
2 | 其他 | (2018)川0703民初418号 | 原告 | 原告: 绵阳市家齐美家用电器服务中心 被告: H某某 |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 2018-01-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