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京津冀华北
孟祥坤
911101117934070029
10万元人民币
-
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建设路18号—B217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行政处罚1条,经营异常3条,裁判文书2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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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3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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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
其他
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吊销执照(登记证);
--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01-19
京房市监处罚〔2022〕761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1-07-13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20-10-12
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3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2019-07-10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房山分局
--
--
--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10)大民初字第10741号
原告
-
109200
一、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十万零九千二百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九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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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0)大民初字第10741号
原告
-
109200
一、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货款十万零九千二百元;二、驳回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反诉原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诉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六十元,由原告北京新京祥坤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负担二十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一千二百四十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六百七十九元,由反诉原告北京达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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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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