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胡圣波
9142900669800757X5
1800万元人民币
-
天门市竟陵人民大道(中)48号(自主申报承诺)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1项。展开
  • 业务往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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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2

    供应商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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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标 11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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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2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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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该公司2014年至2016年期间,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缴纳税款,属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
其他
对该公司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行为处以1000.00元罚款
1000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2017-11-08
〔2017〕-04

裁判文书 2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0)鄂9006执1246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2020-11-16
2
买卖合同纠纷
(2019)鄂9006民初1700号
原告
原告:
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
30500
被告C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货款30500元及以该款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自2018年5月2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3元,由被告C某某负担(原告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3元,不予退还,执行时由被告C某某一并给付原告天门市博通电器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9-25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买卖合同纠纷
C某某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9-10-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C某某
天门市人民法院
2019-06-18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