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许冬梅
91320583674859890F
300万元人民币
-
昆山开发区金色港湾商铺4号楼7室第3层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共有中标业绩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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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3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2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2

开庭公告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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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
--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5-06
〔2015〕昆执字第03626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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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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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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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07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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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26
昆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昆执字第4202号
申请人
-
--
准许申请执行人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执行申请,终结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4)昆民初字第232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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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2
其他
(2014)昆民初字第0267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Y某某,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400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40000元。 二、驳回原告Y某某对被告Y某某、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490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该款原告Y某某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该款支付原告Y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5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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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6-01
3
其他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81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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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4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5)苏中民终字第00881号
被上诉人
-
500000
准许上诉人W某某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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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3-31
5
其他
(2014)昆民初字第03929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
被告:
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30707.77
被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L某某货款30000元及利息707.77元(2014年12月1日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生效之日)。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L某某已预交,被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L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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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2-02
6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014)昆民初字第2326号
原告
原告:
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450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4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二、驳回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工程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4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15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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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7
其他
(2014)昆民初字第02326号
原告
原告:
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245000
一、被告W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向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装修工程款245000元(如采用转账方式,请汇入原告指定账户昆山市人民法院财务结算中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昆山市支行营业部,账号:32×××60)。 二、驳回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要求返还工程保证金的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执行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由原告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244元,由被告W某某负担2156元,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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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10-10

法院公告 2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W某某、Y某某、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6-17
2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W某某、Y某某、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3-14

开庭公告 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14)昆民初字第2671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W某某,Y某某,昆山市合丰建设配套工程有限公司
昆山市人民法院
2015-06-0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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