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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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存在个别过期失效消防栓以及部分消防档案存在填写不及时行为 | 于2022年2月28日前改正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政府茶淀街道办事处 | 2022-02-25 | 津滨茶执限改字〔2022〕2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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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更多 | 2018-07-13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0-25 | 天津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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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80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576.01 | 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76.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L某某负担(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3 |
2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81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1486.2 | 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486.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X某某负担(X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3 |
3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801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353.97 | 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53.9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L某某负担(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3 |
4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81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S某某 | 1571.21 | 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571.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S某某负担(S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3 |
5 | 合同纠纷 | (2023)津0116民初10820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 | 1895.37 | 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895.3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L某某负担(L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3-04-03 |
6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19845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某 | 1145.3 | 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145.3元;
二、驳回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某某负担(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27 |
7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19848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周某某 | 1312.6 | 一、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1312.6元;
二、驳回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周某某负担(周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27 |
8 | 合同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19846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李某某 | 529.5 | 一、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529.5元;
二、驳回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李某某负担(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立即查封、扣押、冻结相关当事人名下财产,并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司法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7-27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3229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L某某,D某某,F某某,W某某,F某某,C某某,B某某,L某某,L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X某某,W某某,Y某某,W某某,W某某 | -- | 驳回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担负。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1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727号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W某某 | -- | 准许原告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2-2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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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10-18 | |
2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
3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9-14 | |
4 | 其他 | -- | 原告 | 原告: 天津近思笃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M某某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3-01-13 | |
5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04 | |
6 | 返还原物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02 | |
7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29210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1-01 | |
8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28821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0-31 | |
9 | 返还原物纠纷 | (2022)津0116民初28818号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0-26 | |
10 | 返还原物纠纷 | -- | 其他 | - |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 2022-10-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