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合同纠纷 | (2021)藏01民终849号 | 被上诉人 | - | 260855 | 一、维持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被告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自2021年5月起,按每月32911元的标准向原告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租赁场地占有使用费直至实际搬离之日止;被告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位于拉萨市城关区娘热路哈达购物广场内场4号铺返还给原告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二、撤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四项,即“驳回原告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变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2021)藏0102民初75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赁场地占有使用费131964元”为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T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的租赁场地占有使用费95980元。
四、驳回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T某某、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的其他上诉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39.28元(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已预交),减半收取1469.64元,由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0.74元,由T某某、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负担1068.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39.29元(T某某、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已预交),由T某某、熙美诚品哈达购物广场店负担2137.8元,由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01.4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21)藏01民终849号 | 被上诉人 | - | 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8-20 | |
2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2019)藏0102民初1128号 | 原告 | 原告: 西藏哈达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L某某 |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 2019-06-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