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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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安示范税)许变准字﹝2023﹞第(12)号 | 《准予变更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2023-10-16 | 2099-12-31 | 国家税务总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税务局 | |
2 | 安质监特电梯许准字[2017]第122号 | -- | E794B5E6A2AFE4BDBFE794A8E799BBE8AEB036E58FB0 | -- | 2099-12-31 | [B@16fa9296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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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3)豫0522民初1730号 | 被告 | 原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新东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3-27 |
2 | 合同纠纷 | (2022)豫0522民初15号 | 被告 | 原告: 安阳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50550000 | 一、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阳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10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按月息7.2‰计算,自2021年5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2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安阳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4月1日起至2021年6月30日止按月息7.2‰计算,自2021年7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4月份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三、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安阳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律师费55万元;
四、驳回安阳浩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610元,减半收取计162305元,由被告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4-27 |
3 |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 (2021)豫0522民初5556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中海清华(河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 | 准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3-07 |
4 | 其他 | (2020)豫0522民初4587号 | 被告 | 原告: Y某某 被告: 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220505.62 | 一、被告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Y某某工程款220505.62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8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Y某某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Y某某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四、驳回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130元,由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319元,由Y某某负担30811元;鉴定费44000元,由赤东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7-26 |
5 | 其他 | (2021)豫0522民初573号之二 | 被申请人 | - | 2539253.53 | 解除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2539253.53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30 |
6 | 其他 | (2021)豫0522民初573号之一 | 被申请人 | - | 4361101.8 | 解除对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361101.8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3-22 |
7 | 其他 | (2021)豫0522民初573号 | 被申请人 | - | 6900355.36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存款6900355.36元或者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浙江华铁应急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1-01-26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民申6633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 2021-01-21 |
9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503民初1号之一 | 被告 |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 驳回安阳市龙安产业集聚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09-19 |
10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0)豫0503民初1号 | 被告 |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安阳绿华企业管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16382616 | 解除对河南林洋市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6382616元财产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09-15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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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解散纠纷 | 北京蓝时优创汽车科技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4-27 | |
2 | 裁判文书 | 解散纠纷 | 中海清华(河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国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1-08 | |
3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公司解散纠纷 | 中海清华(河南)智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中海国际海洋工程(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2-07-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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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 | 被告 | 原告: 河南正铭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26 | |
2 | -- | -- | 被告 | 原告: 东珠生态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18 | |
3 | -- | -- | 被告 | 原告: 安阳市安阳新区高庄镇大官庄村村民委员会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4-03-11 | |
4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告 | 原告: 北京素亚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10-27 | |
5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豫05民终3454号 | 被上诉人 | -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7 | |
6 | 借款合同纠纷 | -- | 被上诉人 | -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4 | |
7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豫05民终3454号 | 被上诉人 | - | 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3-08-04 | |
8 | 公司解散纠纷 | (2023)豫0522民初1477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河南蓝时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27 | |
9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2023)豫0522民初3508号 | 被告 | 原告: 中建七局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河南世贸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15 | |
10 | 借款合同纠纷 | (2023)豫0522民初2322号 | 原告 | 原告: 安阳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 安阳强基精密制造产业园股份有限公司 | 安阳县人民法院 | 2023-06-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