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华中民营企业
贾红涛
91411002576319866Y
500万元人民币
-
许昌市玉皇阁路北关新村3号楼1单元401
建设库通过互联网公开数据分析,企业存在经营异常1条,裁判文书7条,开庭公告4条,被执行人1条。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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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历史 1 >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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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2016-10-24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出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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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8
许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魏都分局

被执行人 1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267071
(2024)豫1002执2082号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4-04-10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豫1002民初8255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
264437.72
一、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223167.09元、罚息41270.63元、复利(以未付利息223167.09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20年11月28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633.29元,由诸被告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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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1-27
2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7487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贾红涛,Z某某
--
准许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诉。
2022-11-29
3
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4479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M某某,贾红涛,Z某某
2349080.73
一、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偿还借款本金220万元及利息149080.73元、罚息(以本金220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复利(以未付利息149080.73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3.05%的标准自2021年12月31日计算至还清利息之日止,扣除已归还复利3097.83元); 二、被告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796.33元,由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当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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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11
4
合同纠纷
(2021)豫1002民初4806号
被告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216136.57
一、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利息158585.64元、罚息57550.93元、复利(计算至2020年10月29日产生的复利为112148.46元,之后的复利以未付利息158585.64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自2020年10月30日起计算至利息还清之日止);二、被告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K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113元,由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K某某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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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29
5
合同纠纷
(2020)豫1002民初6560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
223472.8
一、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借款222555.67元、罚息917.13元、复利(以利息222555.67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0075%的标准自2018年11月29日计算至借款利息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计2815元,由被告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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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4
6
合同纠纷
(2019)豫1002民初7973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马纪伟,K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19-10-24
7
其他
(2019)豫1002民初295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贾红涛,Z某某,M某某,K某某
--
本案按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撤回起诉处理。
2019-02-15

开庭公告 4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10
2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2)豫1002民初4479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M某某,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Z某某,J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2-08-10
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002民初6560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4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2020)豫1002民初6560号
被告
原告: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昌分行
被告:
许昌嘉宏建材有限公司,鄢陵县金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J某某,Z某某,M某某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2020-12-11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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