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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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40200000237131 | -- | 企业名称:安徽新汉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营地址:芜湖市弋江区文津西路199号1号楼,负责人:陶显雷,注册资本:500万元,经营范围: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景观工程、玻璃幕墙工程施工(涉及资质的凭资质经营),五金、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办公用品批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65-06-22 | 芜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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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2)皖0210执98号之二 | 被执行人 | - |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了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22-04-29 |
2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皖02民终2516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9-17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皖0221民初26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8000 | 被告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Z某某支付劳务费4000元及逾期利息为自2020年3月1日起按照年利率5.005%标准,以欠款4000元为基数计算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债务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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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皖0221民初266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1-08-31 | |
2 |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 (2021)皖0221民初2667号 | 原告 | 原告: 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X某某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1-08-13 | |
3 | 劳务合同纠纷 | (2021)皖0221民初2629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安徽九尊昆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 芜湖市湾沚区人民法院 | 2021-08-0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