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5民终5950号 | 被上诉人 | - | 13560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9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1-01-14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525民初6744号 | 原告 | 原告: 固始县超旺劳务有限公司 被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 271290.81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固始县超旺劳务有限公司271290.81元。
二、驳回原告固始县超旺劳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法:将执行款支付至固始县人民法院。户名:固始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固始县支行,账号:16×××31。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47元,减半收取34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负担2685元,由原告固始县超旺劳务有限公司负担78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1-1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追偿权纠纷 | (2020)豫15民终5950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 被告: 固始县超旺劳务有限公司 | 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