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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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向河道排放、倾倒建筑泥浆案 | 主要违法事实:2020-03-2817:10:00,富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在温州市核心片区葡萄棚单元B-13a、B-13b地块,有向河道倾倒泥浆的行为,污染河道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郊中队2020-04-2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南郊中队2020-04-21 ...更多 | 10000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04-21 |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25-027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