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南民营企业
黄文强
914451007147134166
6469.8037万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工业区(东侧坑尾片)
纳税信用等级A级7项。展开
  • 对外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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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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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5 历史 8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17

被执行人 4

信用中国 31

裁判文书 65

法院公告 4

开庭公告 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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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黄文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耀龙、柯锡涛、黄庆辉、柯思达、吴桂歆借款本息2000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9年8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还款之日止参照2020年8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二、被告黄文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付还原告李耀龙、柯锡涛、黄庆辉、柯思达、吴桂歆潮州市环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结欠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土地出让金及其他费用[具体为潮州市环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付还潮州市自然资源局的土地出让金39215200元及利息和违约金(利息和违约金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5年1月19日以121076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20日至还款之日以39215200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20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3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按2021年6月1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潮州市自然资源局应付还潮州市环宇文化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垫付款2876561元及其利息(利息自2015年10月7日至2019年8月19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还款之日按2021年7月28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本院(2021)粤5102民初893号案环宇公司负担的一审、二审受理费及评估费共767761.70元)]; 三、被告陈静娟、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判决被告黄文强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李耀龙、柯锡涛、黄庆辉、柯思达、吴桂歆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731800元,由被告黄文强、陈静娟、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原告李耀龙、柯锡涛、黄庆辉、柯思达、吴桂歆预交的本案受理费7318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还至其指定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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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2022〕粤5102民初304号
2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详见判决书内容
--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2023-03-23
〔2021〕粤5191民初344号
3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一、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肖英布借款本金人民币582万元并支付该款利息(截止至2020年9月23日的利息为511925元,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清偿借款之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582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计算)。二、驳回原告肖英布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600元,由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交纳,肖英布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66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退回其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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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3-02-20
〔2021〕粤5102民初1947号,〔2022〕粤51民终905号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借款本金6800000元及利息77520.63元、罚息15103.56元、利息复利567.46元、罚息复利10.84元(利息、罚息、利息复利、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7月12日止,自2021年7月13日起至欠款清偿之日止,以6800000元为基数,利息按年利率5.655%计;利息复利按年利率8.4825%计;罚息按年利率8.4825%;罚息复利按年利率8.4825%计)。二、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对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工业区不动产(权产证号:粤(2016)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56号)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052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潮州分行已预交,其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后向本院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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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8-26
〔2021〕粤5102民初1236号,〔2022〕粤51民终461号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8748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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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8-12
〔2022〕粤5102民初680号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网上立案编号【Z10401225601521】。一、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还申请人借款本金22,700,000元及相应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12月3日止的利息45,675元,罚息1372.82元,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综合授信合同》的约定计算,罚息不得重复计算罚息);二、执行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付还申请人律师费89,000元;三、执行被执行人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对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的债务在最高额40,0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申请人对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潮州市湘桥区官塘镇工业区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产权证号为:粤(2017)潮州市不动产权第0001268号]及地上建筑物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的范围内以最高额43,148,800元为限享有优先受偿权五、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六、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黄文强、陈静娟、黄启鸿付还申请人公告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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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00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2022-07-25
〔2020〕粤0507民初3762号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被执行人应付还申请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共人民币229001.5元(详见仲裁裁定书)
--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4-18
湘劳人仲案字〔2022〕8号
8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其他
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合肥华越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7500元及利息(以27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25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为244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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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2-04-08
〔2021〕皖0191民初4583号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11,100元;二、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1,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7.10元,减半收取计658.55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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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2-03-11
〔2021〕沪0115民初80903号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李楚鑫、郭小如借款本金10000000元以及该款的利息(自2021年7月9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1%计算)。 二、被告黄文强、陈静娟对上述第一项的债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800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法院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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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3-10
〔2021〕粤5102民初1105号

失信信息 17

序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履行情况
立案文号
立案日期
执行依据文号
执行法院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粤5102执111号
2024-01-30
(2023)粤5102行审143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4)粤5102执33号
2024-01-05
(2022)粤5102民初304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3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3)粤0306执19780号
2023-09-04
(2023)粤0306民初1679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4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5102执1262号
2022-08-26
(2021)粤5102民初1236号、(2022)粤51民终461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5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5102执1189号
2022-08-12
(2022)粤5102民初680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6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2)粤0507执1632号
2022-07-25
(2020)粤0507民初3762号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7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5102执639号
2022-04-18
湘劳人仲案字(2022)8号仲裁裁决书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8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沪0115执9804号
2022-03-11
(2021)沪0115民初80903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9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5102执403号
2022-03-10
(2021)粤5102民初1105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10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2)粤5102执352号
2022-03-01
(2021)粤5102民初1211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4

序号
执行标的(元)
案号
执行法院
立案日期
1
100377
(2024)粤5102执111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30
2
41215200
(2024)粤5102执33号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4-01-05
3
470772
(2023)粤0306执19780号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2023-09-04
4
18400000
(2023)粤5191执恢85号
潮州市枫溪人民法院
2023-08-31

信用中国 3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445100﹞市监﹝特﹞许准字﹝2022﹞00452号
新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压力容器
2022-08-24
2099-12-31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
(445100)质监(特)准许字[2018]第0965号
旧标准
--
压力容器
--
--
潮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
旧标准
--
生产、销售:水性环保合成革、人造革、棉纺材料(不含漂染);加工:废塑料。
--
--
潮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4
914451007147134166001Z
新标准
排污许可证
废气,废水
2021-04-12
2026-04-11
潮州市生态环境局
5
﹝445100﹞市监﹝特﹞许准字﹝2022﹞00453号
新标准
市场监督管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压力容器
2022-08-24
2099-12-31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6
空白
新标准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自然人投资或控股)变更登记
生产、销售:汽车内饰材料、水性环保合成革、人造革及其制品、家装家具软包新材料、压延发泡材料、压延薄膜、尼龙贴合布、塑料和真皮印花、聚氨酯泡棉、棉纺材料(不含漂染);销售:化工原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加工、销售:废塑料;货物或技术进出口(国家禁止或涉及行政审批的货物和技术进出口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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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2
2099-12-31
潮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裁判文书 65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2)粤0606执10985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2022)粤0606执1098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东顺德拾月贸易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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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9-26
2
合同纠纷
(2022)粤5102民初680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87488
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87488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自2021年8月15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当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96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受理费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已预交,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还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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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17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381执892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浙0381执89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请求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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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8
4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1971执38371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1971执3837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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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8
5
合同纠纷
(2022)粤5102民初72号
被告
原告:
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本案按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993元由原告汕头市盛辉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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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3
6
合同纠纷
(2021)粤5102执恢1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某某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L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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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1
7
劳动争议
(2021)粤5102执2068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C某某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如若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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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3
8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浙0481执4302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1)浙0481执43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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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15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沪0115民初80903号
被告
原告:
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111100
一、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货款111100元; 二、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卡帕瑞化学(上海)有限公司违约金(以111100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1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17.10元,减半收取计658.55元,由被告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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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4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682执3443号之二
被执行人
-
--
终结如皋市人民法院(2020)苏0682民初69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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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10

法院公告 4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24-04-30
2
开庭传票
借款合同纠纷
C某某
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2-13
3
地方法院公告
买卖合同纠纷
Z某某、广州市盛京皮革有限公司
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21-05-06
4
开庭传票
买卖合同纠纷
重庆展鹏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L某某,M某某,T某某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2020-04-24

开庭公告 7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合同纠纷
(2023)浙0206民初3184号
被告
原告:
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金冠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3-10-16
2
民间借贷纠纷
(2022)粤51民终905号
上诉人
-
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11-22
3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5民终187号
被告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27
4
合同纠纷
(2022)粤5102民初304号
被告
原告:
L某某,K某某,H某某,K某某,W某某
被告:
H某某,C某某,H某某,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4-20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5民终261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宏立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19
6
买卖合同纠纷
(2022)渝05民终2610号
被告
原告:
重庆市宏立摩托车制造有限公司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022-04-08
7
民间借贷纠纷
(2021)粤5102民初1947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H某某,C某某,H某某,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潮州市湘桥区人民法院
2022-04-08
8
借款合同纠纷
(2022)粤05民终187号
被告
-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3-24
9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211民初953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丝牛商贸中心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2-01-30
10
买卖合同纠纷
(2021)苏0211民初9534号
被告
原告:
上海丝牛商贸中心
被告:
广东新金山环保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2022-01-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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