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夏炎炎
913101170820085234
1000万元人民币
-
上海市嘉定区嘉美路1398号9幢
纳税信用等级A级5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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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8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裁判文书 8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30号
被上诉人
-
274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85元,由上诉人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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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2
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9号
被上诉人
-
24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由上诉人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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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9
3
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9号
被上诉人
-
24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由上诉人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2015-11-18
4
合同纠纷
(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29号
被上诉人
-
244000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960元,由上诉人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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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18
5
合同纠纷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27号
原告
-
13700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3,7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合计诉讼费28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已付40元,余款142.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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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6
合同纠纷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1228号
原告
-
122000
一、确认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于2015年1月19日解除;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违约金122,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元,合计诉讼费2,52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11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410元(已付40元,余款1,3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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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06
7
合同纠纷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05号
原告
-
27400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485元,减半收取24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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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8
其他
(2015)松民三(民)初字第204号
原告
-
244000
一、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的本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二、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尼为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按撤诉处理。 本诉案件受理费4,960元,减半收取2,48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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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07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闽0921民初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1-11
2
--
(2024)闽0921民初25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X某某,上海诚茨实业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霞浦县人民法院
2024-0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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