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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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30000211215812626081 | 330000211215812626081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2021-12-15 | 2099-12-31 | 省建设厅 | |
2 | 330203190909711941737 | 330203190909711941737 | 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9-09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
3 | 330203190830411593450 | 330203190830411593450 | 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变更登记 | 2019-08-30 | 2099-12-31 |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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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3621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光华 | 156961.31 | 一、被告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6848元,并赔偿暂计至2022年1月1日止的利息损失3265.31元和自2022年1月2日起以工程款76848元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一年期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告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费8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罗光华对被告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1890元,减半收取945元,由原告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3.50元,被告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罗光华负担9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2-05-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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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2)浙0212民初3621号 | 原告 | 原告: 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宁波唯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L某某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5-26 | |
2 | 提供劳务者致害责任纠纷 | (2021)赣0781民初1116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 被告: L某某,宁波市享丰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宁波市承峻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 瑞金市人民法院 | 2021-08-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