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

存续 钱江杯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周志芳
91330105704209224R
300万元人民币
湖北省 山东省 安徽省更多(5)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街道杭泰路119号502室(自主申报)
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共1类资质,分别是工程设计展开
  • 严重行政处罚

    严重行政处罚

    可能会影响企业参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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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案网站

    备案网站 8

  • 业务往来

    业务往来

    客户 127

    供应商 0

  • 招投标

    招投标

    招标 0

    中标 16

  • 良好行为

    良好行为

    荣誉 22

    工法 0

  • 对外投资

    对外投资

    企业经营实力展现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1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6

裁判文书 6

法院公告 1

开庭公告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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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中国 16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330101161709151268517
旧标准
--
社会保险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2
330101161708011248806
旧标准
--
用人单位职工参保登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3
330101161606241281990
旧标准
--
上年度职工工资收入申报
--
2099-01-01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
330101161611210104910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5
330101161605311272531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申报结算处
6
330000190627208159570
新标准
准予许可决定书
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设计资质延续(建筑行业(建筑工程)甲级(延续))
2019-08-21
2099-12-31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7
330101161609281216323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8
330000181117300502223
新标准
关于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的许可决定书
关于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2018-11-13
2099-12-31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拱墅区税务局
9
330101161605270210221
旧标准
--
参保人员停保审核
--
2099-01-01
登记服务处
10
330101161611150104727
旧标准
--
单位参保证明打印
--
2099-01-01
市人力社保局

裁判文书 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20)浙0213执728号之一
申请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2020-07-27
2
其他
(2019)浙09民终423号
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19-07-24
3
合同纠纷
(2019)浙0903民初1251号
原告
-
--
对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19-06-24
4
合同纠纷
(2017)浙1082执恢4681号
申请人
-
--
--
2017-12-29
5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2008)拱民二初字第396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
322476
一、被告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人民币322476元收购原告G某某在该公司的所有股份。二、驳回原告G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G某某、被告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各半负担64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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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10-30
6
其他
(2008)拱民二初字第204号
被告
原告:
G某某
被告:
浙江省城乡综合设计院有限公司
11200
驳回G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G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诉讼标的预交。在接到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08-03-28

法院公告 1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送达公告
--
浙江兴润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06-3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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