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长三角华东民营企业
尤万成
91320106663761927H
5058万元人民币
安徽省
南京市鼓楼区幕府南路190号七层
江苏星湖科技有限公司共2类资质,分别是建筑业企业资质安防工程资质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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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户 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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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0

业务往来风险 0 历史 1 >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2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2

信用中国 12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01060402)公司变更[2017]第11200030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江苏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01066183﹞公司变更﹝2020﹞第12080012号
新标准
公司变更
公司变更
2007-07-18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3
(鼓国税)许准字2016年第(3032)号
旧标准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
--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4
(32011067778)登字﹝2023﹞第12190098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7-07-18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5
(01060394)公司变更[2017]第04010028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6
(01066103)公司变更[2016]第05160016号
旧标准
--
企业名称: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7
﹝01067778﹞登字﹝2023﹞第03280162号
新标准
登字
登字
2007-07-18
2099-12-31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8
﹝苏﹞JZ安许证字﹝2011﹞012083
新标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2023-02-15
2026-05-01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其他
(2015)六执字第3001号
申请人
-
--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00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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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6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六商初字第113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19551
被告大汇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湖公司价款19551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27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由被告大汇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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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3-22
3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六商初字第65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72000
被告大汇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湖公司货款7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3倍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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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8-31

开庭公告 2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六商初字第1134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6-03-17
2
承揽合同纠纷
(2015)六商初字第00656号
原告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2015-08-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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