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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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060402)公司变更[2017]第11200030号 | -- | 企业名称:江苏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2 | ﹝01066183﹞公司变更﹝2020﹞第12080012号 | 公司变更 | 公司变更 | 2007-07-18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3 | (鼓国税)许准字2016年第(3032)号 | -- |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百万元 | --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国家税务局 | |
4 | (32011067778)登字﹝2023﹞第12190098号 | 登字 | 登字 | 2007-07-18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
5 | (01060394)公司变更[2017]第04010028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1066103)公司变更[2016]第05160016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01067778﹞登字﹝2023﹞第03280162号 | 登字 | 登字 | 2007-07-18 | 2099-12-31 | 南京市鼓楼区行政审批局 | |
8 | ﹝苏﹞JZ安许证字﹝2011﹞012083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 |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核准(延期申请) | 2023-02-15 | 2026-05-01 |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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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5)六执字第3001号 | 申请人 | - | -- | 终结本院(2015)六执字第3001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16-04-06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六商初字第11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19551 | 被告大汇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湖公司价款19551元及违约金(自2016年1月10日起至给付之日止,以1275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三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6元,由被告大汇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72元(户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南京市鼓楼支行,账号:10×××76)。 ...更多 | 2016-03-22 |
3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六商初字第656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72000 | 被告大汇公司于本判决后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星湖公司货款72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3倍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00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5-08-31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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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六商初字第1134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6-03-17 | |
2 | 承揽合同纠纷 | (2015)六商初字第00656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星湖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大汇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 2015-08-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