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
1 | (秦税)许变准字〔2018〕第(243)号 | -- | 你(单位)于2018年08月24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8月24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 |
2 | (秦税)许变准字〔2018〕第(337)号 | -- | 你(单位)于2018年09月05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9月05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 |
3 | (秦国税)许变更准字〔2018〕第(1311)号 | -- | 你(单位)于2018年07月20日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2018年07月20日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 | |
4 | 秦国税许变更准字〔2017〕第1157号 | -- | 你(单位)于 2017 年n 12 月n 27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7 年n 12 月n 27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5 | (01033105)公司变更[2018]第04160044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6 | (01040271)公司变更[2016]第08110025号 | -- | 企业名称: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7 | (秦税)许受字〔2018〕第(535)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8 月n 24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8 月n 24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8 | 秦国税许准字〔2018〕第225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n 01 月n 18 日 提出的n 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 2018 年n 01 月n 18 日 n 受理。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
9 | 913201047652640676 | -- | 机电产品研发、销售;家用电器、电器设备、电子元器件、电子计算机及附件、电教用品、电讯产品、摄影机、电子测试仪器、灯具、百货、服装销售;机电、制冷设备安装;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计算机软件开发、销售及相关技术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 | 2099-12-31 | 南京市秦淮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
10 | (秦税)许受字〔2018〕第(1221)号 | -- | 你(单位)于 2018 年 10 月 08 日 n 提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本机关已经于n2018 年 10 月 08 日 受理。n经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准予你(你单位)取得该项税务行政许可。 ...更多 | -- | 2099-12-31 | 原南京市秦淮区国家税务局纳税服务科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
1 | -- | (2022)苏0111执2198号 | 其他 | - | -- | 终结本院(2021)苏0111民特195号民事裁定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更多 | 2022-11-02 |
2 | 合同纠纷 | (2020)苏0391执1338号 | 其他 | - | -- | -- | 2020-12-21 |
3 | 合同纠纷 | (2020)苏0391民初184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228962 | 一、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原名称为南京顺普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程款人民币228962元及利息(其中43948.1元从2017年11月27日计算利息,185013.9元从2016年7月24日计算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上述欠款的利息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24元减半收取2412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9-16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
1 | 劳动争议 | (2023)苏0104民初1219号 | 被告 | 原告: J某某 被告: 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南通新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2023-03-23 | |
2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2022)苏0192民初802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正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葛西贸易有限公司 | 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 | 2022-07-27 | |
3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0)苏0391民初1849号 | 原告 | 原告: 南京舜易暻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绿地地产集团徐州东部置业有限公司 |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0-08-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