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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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买卖合同纠纷 | (2023)鲁0304民初242号 | 被告 | 原告: 淄博龙熙减速电机厂 被告: 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 | 46200 | 一、被告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龙熙减速电机厂货款45900.00元及逾期付款经济损失(损失计算方式为以未付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9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二、被告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淄博龙熙减速电机厂保全责任保险费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4.00元,由被告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及时足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自觉主动前往本院申报经常居住地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暨财产报告条款,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可按照法律文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并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更多 | 2023-02-07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2)鲁0304财保409号 | 被申请人 | - | 55000 | 一、冻结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0元,如不足本额,只准存入,不准付出,直达本额为止;二、如无银行存款或存款不足,则查封被申请人攀枝花市宏荣商贸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70.00元,由申请人淄博龙熙减速电机厂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2-12-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