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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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17)粤0606民初18088号 | 被告 | 原告: H某某1 被告: 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公园管理处 | 63451.69 | 一、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公园管理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H某某1支付赔偿款63451.69元;
二、驳回原告H某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21.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H某某1负担216.52元,被告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顺峰山公园管理处负担305元(被告应连同上述赔偿款一并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