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在营(开业)企业 华东民营企业
李强
91370303768741033H
558万元人民币
-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湖田镇商家村309国道以北商家瓦厂东侧
纳税信用等级A级8项。展开
  • 股权穿透

    股权穿透

    瞬息掌握企业关系

  •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

    企业架构关联图

  • 工商信息

    工商信息

    企业背景

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2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0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1

信用中国 0

裁判文书 3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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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其他
处人民币玖仟元(¥9000.00)罚款
9000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2-03-24
(鲁淄张)应急罚〔2022〕14号
2
根据《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异地检查和迎接滨州市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淄应急字〔2021〕95号)的工作要求,滨州市第一检查组于2021年9月26日对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检查发现:1、安全设备的安装不符合国家标准(卸车泵防爆控制器未按要求进行封堵)。支撑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安全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身份证复印件1份、现场照片等各类证据材料。你单位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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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隐患不及时消除,未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处人民币伍仟元(¥5000.00)罚款
5000
淄博市张店区应急管理局
2021-10-11
(张)应急罚〔2021〕4032号

被执行人 1

裁判文书 3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劳动争议
(2022)鲁0303民初87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58014.82
一、确认原告W某某自2012年11月至2022年4月16日期间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54150元;四、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144.82元;五、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防暑降温费720元;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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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2
劳动争议
(2022)鲁0303民初87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63714.82
一、确认原告W某某自2012年1月至2022年4月16日期间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W某某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经济补偿金59850元;四、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144.82元;五、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W某某防暑降温费720元;六、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2022-12-26
3
劳动争议
(2022)鲁0303民初877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63714.82
一、确认原告N某某自2012年1月起至2022年4月16日期间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二、确认原告N某某与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6日解除劳动关系;三、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经济补偿金59850元;四、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带薪年休假工资3144.82元;五、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N某某防暑降温费720元;六、驳回原告N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被告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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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2-26

开庭公告 6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D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2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鲁0303民初8783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3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鲁0303民初878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4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2022)鲁0303民初8777号
被告
原告:
N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5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6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
被告
原告:
F某某
被告:
淄博张店鲁南化工有限公司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2022-11-1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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