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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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经查明,当事人截止2020年6月9日,因通过登记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超过两年且仍未移出;经与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核实,连续两个年度未进行纳税申报。以上事实有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信息截图、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天河区税务局《复函》等证据证明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所指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起诉。 ...更多 | -- | -- | 广州市天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2020-12-17 | 穗天市监批吊处字〔2020〕12161号 |
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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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8-07-10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0-03-16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2 |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向社会公示。 ...更多 | 2018-06-07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根据《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单位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办理注销登记后,不再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或经营异常名录。 ...更多 | 2020-12-17 | 广州市天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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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01201609080421 | -- | 企业设立登记 | -- | 2099-12-31 |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河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