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吊销,未注销
华东
黄永和
913502007516043582
102万元人民币
-
厦门市莲前东路43-47号
纳税信用等级A级1项。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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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1 历史 1 >

业务往来风险 0

经营异常 1

失信被执行人 0

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法院公告 0

开庭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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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其他
一、黄永和、郑秀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21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 二、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代偿后,有权向黄永和、郑秀玉追偿。 三、驳回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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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1-01-05
〔2020〕闽0881民初1665号
序号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列入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移出日期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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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信用中国 1

裁判文书 7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买卖合同纠纷
(2021)粤0606执262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本院(2021)粤0606执26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宝金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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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2
合同纠纷
(2021)闽0211执677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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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4
3
合同纠纷
(2021)闽0881执29号之一
被执行人
-
--
终结本院(2020)闽0881民初166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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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4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211民初572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黄永和,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800000
H某某、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Y某某借款本金4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自2020年4月1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496元,减半收取计3748元,由H某某、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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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23
5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6民初16638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宝金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黄永和
197016
一、被告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宝金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97016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97016为本金,按照年利率6%,从2019年2月15日起计算至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宝金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251.74元、财产保全费1587.83元,合共3839.5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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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6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203民初14575号
被告
原告:
戴团结
被告:
黄永和,Z某某,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400000
一、被告H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戴团结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9年9月15日起计至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戴团结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误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250元,由被告H某某承担。上述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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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1
7
民间借贷纠纷
(2019)闽0203民初20879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黄永和,Z某某,H某某
10000
准许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Z某某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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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开庭公告 3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民间借贷纠纷
(2020)闽0211民初5723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H某某,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2020-11-23
2
--
(2020)闽0881民初1665号
被告
原告:
漳平市聚丰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H某某,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漳平市人民法院
2020-11-03
3
买卖合同纠纷
(2020)粤0606民初16638号
被告
原告:
佛山市宝金轮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被告:
厦门鑫永宏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H某某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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