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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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8)冀0825执保字7号 | 申请人 | - | -- | 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财保字7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8-01-30 |
2 | 申请保全案件 | (2018)冀0825财保7号 | 申请人 | - | 125800 | 冻结H某某应付被申请人Z某某、S某某的到期债权125800元,期限为2019年1月5日止。
冻结期间,债务人H某某不得向被申请人Z某某、S某某支付。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案件申请费1149元,由申请人隆化县西阿超满族蒙古族乡人民政府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未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保全,应当赔偿被保全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更多 | 2018-01-0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