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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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350100574728981B | 营业执照 | 一般项目:信息系统集成服务;人工智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软件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大数据服务;云计算装备技术服务;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仪器仪表修理;机械设备租赁;机械设备销售;机械零件、零部件销售;移动通信设备销售;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安全咨询服务;租赁服务﹝不含出版物出租﹞;计算机及办公设备维修;电气设备修理;通用设备修理;专用设备修理;广告制作;广告设计、代理;广告发布﹝非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市场调查﹝不含涉外调查﹞;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管理咨询;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物联网技术研发;物联网技术服务;物业管理﹝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货物进出口;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更多 | 2011-05-06 | 2099-12-31 | 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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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0)闽0583民初8567号 | 原告 | 原告: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100000 | 一、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的10日内退还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投标保证金1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9年7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退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二、驳回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00元,由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3-08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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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裁判文书 | 合同纠纷 |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3-14 | |
2 |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合同纠纷 |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0-12-13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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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闽0111民初10834号 | 原告 | 原告: 联通数字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福州鑫嘉置业有限公司 |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 2024-01-19 | |
2 | 合同纠纷 | -- | 原告 | 原告: 联通系统集成有限公司福建省分公司 被告: 福建鸿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南安市人民法院 | 2021-03-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