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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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 | 2019-11-29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更正其公示的信息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19-12-18 |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绿园分局 |
序号 | 执行标的(元) | 案号 | 执行法院 | 立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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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610000 | (2024)吉0104执恢157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2 | 1248000 | (2024)吉0104执恢159号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2024-04-01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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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吉国土资压字〔2018〕36号 | -- | 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 -- | -- |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 | |
2 | 地审字【2015】086号 | -- | 利用涉及国家秘密的测绘成果的审批 | -- | -- | 省测绘地理信息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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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吉01民终1051号 | 被上诉人 | - | 323469.9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二、变更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22)吉0106民初232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的323,469.90元”;三、驳回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17,444.00元,由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6,352.00元,由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09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本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全部义务。执行案件立案后,本条内容即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应当如实申报财产。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给予正向激励。对逾期未履行或拒绝履行义务的,将依法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境、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 ...更多 | 2023-06-29 |
2 | -- | (2023)新0103民初2442号 | 被告 | 原告: 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新疆交通规划勘察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3-05-15 |
3 | 合同纠纷 | (2023)吉01民辖终57号 | 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 2023-04-25 |
4 | 其他 | (2023)吉0106民初977号 | 被告 | 原告: 吉林省正信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公主岭园区分公司 被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 -- | 驳回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3-03-02 |
5 | 其他 | (2022)吉0106民初2323号 | 原告 | - | 373451.82 | 一、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支付的373451.82元。
二、驳回原告(反诉被告)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02.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与判决主文第一项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更多 | 2022-09-30 |
6 | 其他 | (2022)吉0106执156号 | 被执行人 | - | -- | 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2)吉0106执15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更多 | 2022-03-28 |
7 | 其他 | (2021)吉0102执保623号 | 申请人 | - | 1050000 | 查封、冻结被执行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更多 | 2021-05-07 |
8 | 申请保全案件 | (2020)吉0102执保1523号 | 申请人 | - | 63870900 | 解除对被申请人中建(四平)基础设施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6387.09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更多 | 2020-11-20 |
9 | 所有权纠纷 | (2019)吉民再298号 | 被申请人 | - | 16000 | 一、撤销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1民终3825号、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8)吉0106民初1421号民事判决;
二、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与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1月24日签订的《协议书》无效;
三、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案涉201、203、204号房屋移交给长春市绿园区省二建小区业主委员会恢复房屋的物业服务用房功能。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9-12-25 |
10 | 所有权纠纷 | (2019)吉民申1900号 | 被申请人 | - | -- | 本案由本院提审 | 2019-08-30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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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4)吉01民终3655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5-14 | |
2 | -- | (2024)吉01民终1998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4-17 | |
3 | -- | (2024)吉01民终1998号 | 上诉人 | - |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28 | |
4 | -- | (2024)吉01民终1998号 | 上诉人 | -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4-03-14 | |
5 | 劳动合同纠纷 | (2023)吉0106民初5950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2023-10-19 | |
6 | 合同纠纷 | (2022)吉0106民初2323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市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2022-07-29 | |
7 | 合同纠纷 | (2020)吉0106民初812号 | 原告 | 原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被告: 长春伟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 2020-05-14 |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吉01民终3825号 | 被告 | 原告: 长春市绿园区省二建小区业主委员会 被告: 吉林省路桥设计有限公司 |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8-11-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