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存续 长三角华东
洪燕波
91330206764528083H
--
-
宁波北仑新碶中河路36号海晨大厦2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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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重行政处罚 0

行政处罚 4 历史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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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 0

信用中国 9

裁判文书 236

法院公告 10

开庭公告 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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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原因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元)
处罚机关
处罚日期
决定文书号
操作
1
宁波高新区深蓝广场建设项目交付后,由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用。根据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公共能耗费用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自2019年1月至2021年5月,当事人向业主分摊收取景观(水池)和绿化养护用水公共能耗费用合计16922.29元,当事人违法所得16922.29元。当事人于2021年6月始停止上述费用收取,2022年8月底当事人已全部退还上述多收款项。同时查明:宁波高新区皇冠花园三期项目共有5幢楼,自项目交付至2021年7月31日期间,由当事人负责该项目的物业管理并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和公共能耗费用。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公共能耗费用据实向业主分摊。皇冠花园三期项目设置生活增压水泵用电计量表1只,用于计量整个项目(1-5号楼)生活增压水泵用电能耗,当事人以此计量表数据为分摊统计依据,仅向1-4号楼业主分摊本应由1-5楼业主共同承担的生活增压水泵用电能耗费用。2019年7月至2021年7月,当事人向1-4号楼业主多分摊收取该项费用13473.9元,违法所得为13473.9元。自2021年8月1日起,当事人停止该项目物业管理服务,并于2023年12月19日全部退还多收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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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罚款合计30000元。
30000
--
2024-01-29
甬新市监处罚〔2024〕4号
2
未依法履行职责
其他
处罚如下:罚款10000元。以上罚款合计30000元
30000
宁波市市场监管局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材料科技城)分局
2024-01-29
甬新市监处罚20244号
3
--
其他
现查明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的研发园C区16号楼一层封闭楼梯间通往地下室处堆放垃圾桶堵塞疏散通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决定给予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宁波市科技支行(广贤路96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2021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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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
宁波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1-12-06
高新(消)行罚决字〔2021〕0083号
4
见处罚结果
其他
现查明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位于宁波市镇海区骆驼街道团桥的骆驼绿城桂花园小区消防控制室无人员值班。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双人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宁波绿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工商银行镇海区支行(帐号:054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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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
宁波市公安消防支队镇海区大队
2017-01-13
镇公(消)行罚决字〔2017〕0007号

信用中国 9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决定文书名称
许可内容
有效期自
有效期至
许可机关
操作
1
鄞综执审新(挖掘)﹝2023﹞071号
新标准
330212231204808791402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2023-12-05
2099-12-31
鄞州区综合执法局

裁判文书 236

序号
案由
执行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案件金额(元)
判决结果
判决日期
1
--
(2023)浙02民终6268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王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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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2-05
2
--
(2023)浙0212民初3770号
被告
原告:
Y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76768.64
一、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财产损失27468.6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房屋空置损失49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原告Y某某交通费损失3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Y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原告Y某某负担1206元,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829元;鉴定费5000元,由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鉴定费已由原告缴纳,该鉴定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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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9-03
3
--
(2023)浙0291民初913号
第三人
原告:
Z某某,S某某
被告:
宁波高新区智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3050.33
一、被告宁波高新区智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Z某某、S某某违约金3050.33元; 二、驳回原告Z某某、S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103元,由原告Z某某、S某某负担84元,被告宁波高新区智新建设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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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6
4
--
(2023)浙0212民初7986号
被告
原告:
Z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立案时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三日 撤诉时间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五日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定主文 准许原告Z某某撤诉。 审判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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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6
5
--
(2023)浙0212民初10872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41145.77
一、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财产损失13145.77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赔偿原告W某某房租租金损失28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894元,减半收取447元,由原告W某某负担27元,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420元;鉴定费5709.4元,由被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鉴定费已由原告缴纳,该鉴定费由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给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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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4
6
--
(2023)浙0212民初1123号
原告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Q某某,Y某某
--
准许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5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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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30
7
--
(2023)浙02民终1042号
被上诉人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237.50元,由上诉人W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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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5-17
8
--
(2022)浙0291民初2892号
原告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Z某某
6930.9
一、被告Z某某支付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物业管理服务费6930.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Z某某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页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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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01
9
物权保护纠纷
(2022)浙0205民初3788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
驳回W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96元,由原告W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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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30
10
其他
(2022)浙02民终5707号
被告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23元,由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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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1-03

法院公告 10

-
序号
公告类型
案由
当事人
公告法院
公告时间
操作
1
裁判文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安信检测有限公司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4-04-09
2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L某某、C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12-29
3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Z某某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12-21
4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Y某某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5-02
5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浙江旭光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6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市鄞州海油石化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8-01-02
7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安信检测有限公司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11-02
8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L某某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09-02
9
送达公告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C某某、Z某某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17-08-01
10
裁判文书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D某某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2014-07-16

开庭公告 201

序号
案由
案号
身份
当事人
法庭
开庭日期
操作
1
--
(2024)浙0212民初2800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04-11
2
--
(2024)浙0212民初23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3
--
(2024)浙0212民初2336号
被告
原告:
W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03-20
4
--
(2023)浙0212民初14627号
原告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W某某,M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4-01-16
5
--
(2023)浙02民终6268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11
6
--
(2023)浙02民终6110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7
--
(2023)浙02民终6267号
被上诉人
-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4-01-09
8
--
(2023)浙0212民初13714号
原告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J某某,L某某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12-28
9
--
(2023)浙0212民诉前调27086号
被告
原告:
X某某
被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3-12-27
10
--
(2023)浙0226民初5516号
原告
原告:
绿城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
被告:
Y某某
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3-12-22
收起

收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