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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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擅自取用地下水 | 已处罚20000元 | 20000 | 河南省濮阳市水利局 | 2014-10-31 | 濮水罚决〔2014〕5号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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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濮水行许字﹝2023﹞82号 | 准予水行政许可决定书 | 你单位报送的《广厦上观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和《水土保持行政许可承诺书》文件已收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及其配套法规、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定条件,原则同意该水土保持方案。 ...更多 | 2023-08-08 | 2099-12-31 | 濮阳市水利局 | |
2 | 4109002023052602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广厦上观2#商住楼——施工许可 | 2023-05-26 | 2099-01-01 |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3 | 4109002023052601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广厦上观1#住宅楼——施工许可 | 2023-05-26 | 2099-01-01 |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4 | 4109002023052603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广厦上观3#商住楼——施工许可 | 2023-05-26 | 2099-01-01 |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5 | 濮文物202230 | 基本建设工程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审批 | 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 2022-07-01 | 2099-12-31 | 濮阳市文化广电旅游体育局 | |
6 | 410900202305260401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广厦上观地下车库——施工许可 | 2023-05-26 | 2099-01-01 | 濮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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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902民初15095号 | 原告 | 原告: 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 | 准许原告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27 |
2 | 追偿权纠纷 | (2021)豫0902民初15078号 | 原告 | 原告: 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C某某,L某某 | -- | 准许原告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更多 | 2022-05-27 |
3 | 合同纠纷 | (2021)豫0902执2129号 | 被执行人 | - | -- | 通知如下:
该案按执行完毕结案 | 2021-07-14 |
4 | 合同纠纷 | (2020)豫0902民初3907号 | 被告 | 原告: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 被告: J某某,L某某,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 75120 | 一、被告J某某、L某某共同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借款本金65190.85及利息(自2020年8月16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被告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78元,由三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并按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的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 ...更多 | 2020-10-28 |
5 | 合同纠纷 | (2017)豫0902民初9160号 | 被告 | 原告: T某某 被告: 河南国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 | 20000 | 一、被告河南国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返还原告T某某定金10000元并赔偿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T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河南国信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3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七份,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22 |
6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豫09民终1152号 | 被告 | - | 41368 | 一、维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和案件受理费负担部分;
二、变更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2017)豫0902民初233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N某某赔偿L某某医疗费损失41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N某某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二审受理费1668元,由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17-06-27 |
7 | 侵权责任纠纷 | (2017)豫0902民初2336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N某某,F某某,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濮阳市恒基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41368 | 一、被告N某某赔偿原告L某某医疗费损失4136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5元(缓交835元,应补交835元),由被告N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3-13 |
8 | 买卖合同纠纷 | (2016)豫0902民初90号 | 被告 | 原告: W某某,W某某 被告: 濮阳市广厦建安实业有限公司,M某某,S某某 | 69738 | 一、被告S某某支付原告W某某、W某某货款69738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间为2014年9月4日起至被告S某某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驳回原告W某某、W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82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1182元,被告S某某负担2400元,诉讼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W某某、W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在7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16-06-20 |
9 | 其他 | (2009)华法行初字第61号 | 第三人 | 原告: L某某 被告: 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 | 10000 | 撤销被告濮阳市房地产管理局为第三人L某某颁放的濮房权证市字第2008-05384号房屋所有权证。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1-10-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