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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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30582000004714 | 准许注册登记证书 | 课桌椅(凳)、床、上下铺床、床垫、排椅、软席排椅、餐桌椅(凳)、会议桌椅、电脑桌椅、铁皮柜、书柜、屏风桌椅、办公桌椅、办公用具、体育器材、健身器材、实验室器材及设备加工、销售;声屏障、机电、交通安全设施的研发、设计、生产、销售、安装、施工;钢型立柱制作与安装;机械设备及零部件、标准件的生产、加工、销售;床上用品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更多 | 2002-01-29 | 2099-12-31 | 邢台市行政审批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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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承揽合同纠纷 | (2021)冀0503民初1252号 | 原告 | 原告: 沙河市育才教学教具有限公司 被告: 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 | 1276567.12 | 一、被告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沙河市育才教学教具有限公司加工费1276567.12元及利息(计算方法:自2018年6月2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150%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时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0%计算);
二、驳回原告沙河市育才教学教具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328元,减半收取计9164元,由河北锦禾农业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4-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