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列入经营异常原因 | 列入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入) | 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 移出日期 | 做出决定机关(移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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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 ...更多 | 2022-07-09 |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3年内且依照《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可以在补报未报年份的年度报告并公示后,申请移出 ...更多 | 2022-09-19 | 南充市顺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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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2年第58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乙级 批准 | 2022-03-30 | 2026-09-29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2021年第138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建筑行业乙级 批准 | 2021-09-29 | 2026-09-29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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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川13民终2813号 | 被上诉人 | - | 4972625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581元,由上诉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3290.50元,上诉人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3290.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30 |
2 | 合同纠纷 | (2020)川0504民初4079号 | 被告 | 原告: 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2991 | 一、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9日签订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一)》以及2020年5月9日签订的《龙马潭区事务服务中心项目建设工程设计补充协议》于2020年10月27日解除。
二、驳回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8712元,本院减半收取4356元,保全费用2991元,合计7347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10-27 |
3 | 物权保护纠纷 | (2020)川13民终2814号 | 被上诉人 | - | 6875857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9931元,由上诉人南充锦江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9965.50元,上诉人南充市维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9965.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0-20 |
4 | 合同纠纷 | (2020)川0504民初3225号 | 被告 | 原告: 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 | 本案按原告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 2020-08-27 |
5 | 其他 | (2020)川0504执保816号 | 被申请人 | - | 494167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1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川E×××××、川E×××××号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更多 | 2020-07-11 |
6 | 其他 | (2020)川0504财保782号 | 被申请人 | - | 494167 | 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494167元的财产或银行存款;
二、查封担保人泸州市龙马潭区龙驰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的川E×××××、川E×××××、川E×××××号牌车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更多 | 2020-07-10 |
7 | 其他 | (2018)川1302民初39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334500 | 一、被告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L某某给付欠款3345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34500元为基数,从2018年7月6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给付本金,上述利息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L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159元,由被告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09-1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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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其他 | (2021)川1302民初7963号 | 其他 | 原告: 四川鑫成农业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新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四川省新鑫建设工程质量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南充分公司,L某某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21-11-29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20)川0504民初4079号 | 被告 | 原告: 泸州人和居民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 2020-10-27 | |
3 | 其他 | (2018)川1302民初3958号 | 被告 | 原告: L某某 被告: 四川省金川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 2018-08-0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