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处罚原因 | 处罚结果 | 处罚金额(元) | 处罚机关 | 处罚日期 | 决定文书号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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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2021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工作已经终结,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以下问题:石河子市人民医院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招标文件中开标时间不明确,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文件第二十条十三项“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十三)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规定。 ...更多 | 责令整改 | --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石河子市财政局 | 2021-09-18 | --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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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2023)新40民终540号 | 上诉人 | - | 3431606.29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230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2,105,000元;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霍城县人民法院(2021)新4023民230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三、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于2020年5月14日解除;四、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各项损失1,220,960元[(赔偿金85万元+吊车费用431,200元+鉴定费24万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80%];五、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105,646.29元[(医疗费263,868.47元+赔偿金110,000+护理、杂费96,163元+事故现场清理费58,200元)×20%];六、驳回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七、驳回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41,729.6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9942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787.6元。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35,533.21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045元,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4,488.2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9,440元(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674元,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预交50,704元,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预交8062元),由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7895.33,由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1,544.67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3-07-07 |
2 | 合同纠纷 | (2021)新4023民初2302号 | 第三人 | 被告: X某某 | 2678591.71 | 一、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3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为无效合同;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X某某于2019年9月11日签订的“钢结构工程安装承包协议书”为无效合同。二、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返还工程款2,105,000元。三、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153,034.79元。四、第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损失255,000元。五、第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损失123,827.32元。六、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84,000元;第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鉴定费72,000元。七、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保全费2,500元。八、驳回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本诉费用41,729.6元,由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20,864.8元,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864.8元。反诉费35,533.21元,由原告伊犁七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担17,766.61元,由被告中海沧龙国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7,766.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更多 | 2022-11-28 |
3 | 合同纠纷 | (2022)新29民终884号 | 被上诉人 | - | --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24.51元,由上诉人阿克苏市宝盛租赁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2-09-05 |
4 | 劳动争议 | (2020)兵08民终899号 | 被上诉人 | - | 39276 | 一、维持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即:“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扣发的工资5000元、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276元”;
二、变更石河子市人民法院(2019)兵9001民初824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上诉人Z某某之间自2006年5月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上诉人Z某某要求确认2003年3月至2006年4月期间与被上诉人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一审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Z某某负担(已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多 | 2020-12-14 |
5 | 劳动争议 | (2019)兵9001民初8247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42392 | 一、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2018年4月至12月期间扣发的工资5000元;
二、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Z某某之间自2008年1月1日至2016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对被告Z某某要求确认自2003年3月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与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三、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被告Z某某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34276元[计算公式:3116元×11个月]。
案件受理费免于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0-06-08 |
6 | 劳动争议 | (2020)兵9001民初108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 | 准许原告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受理费 | 2020-04-09 |
7 | 劳动争议 | (2019)兵9001民初8302号 | 被告 | 原告: Z某某 被告: 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 准许原告Z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本院免于收取 | 2020-03-25 |
8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新4301民初761号之一 | 被告 | 原告: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 1000000 | 准许原告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阿勒泰
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更多 | 2019-11-27 |
9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9)新43民辖终5号 | 被告 | - | 10800 |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上诉人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负担,交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多 | 2019-01-17 |
10 | 物权保护纠纷 | (2018)新4301民初761号 | 被告 | 原告: 阿勒泰市人民政府,中共阿勒泰市委政法委员会,阿勒泰市康启城建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阿勒泰市三实市政有限责任公司,阿勒泰建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泰峰机械工程有限公司,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H某某 | -- | 驳回被告安平县鑫海交通网业制造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刻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8-11-02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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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40民终54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3-04-24 | |
2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2023)新40民终540号 | 上诉人 | -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2023-04-24 | |
3 | 劳动争议 | (2019)兵9001民初808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Z某某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2019-11-08 | |
4 | 劳动争议 | (2019)兵9001民初8080号 | 原告 | 原告: 新疆三正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 1900-0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