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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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年第91号通告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军工行业乙级 批准 | 2020-07-02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2 | 2020年第182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市政行业丙级 批准 | 2020-12-23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
3 | 2020年第91号 | 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通告 | 工程设计专业资质军工行业乙级 批准 | 2020-07-02 | 2099-12-31 |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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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1)川1521民初3844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被告: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宾支队 | 504000 | 一、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宾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履约保证金96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退还履约保证金,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履约保证金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宾支队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设计费40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资金占用利息计算方法:以192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设计费,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以216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7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若未按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支付设计费,上述资金占用利息计算至设计费付清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86元,减半收取计5343元,由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宜宾支队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8-04 |
2 | 合同纠纷 | (2021)川0793民初222号 | 原告 | - | -- | 对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21-02-07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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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2022)川0724民初535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被告: 绵阳川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 | 2022-03-03 | |
2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2018)川0704民初2787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建筑设计院 被告: 汉中辛亚实业有限公司 |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 2018-11-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