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决定文书名称 | 许可内容 | 有效期自 | 有效期至 | 许可机关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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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911100001016906370 | 营业执照 |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 1984-06-02 | 2099-12-31 |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
序号 | 案由 | 执行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案件金额(元) | 判决结果 | 判决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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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京04民特368号 | 被申请人 | - | -- | 驳回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9-08-16 |
2 | 仲裁程序案件 | (2019)京04民特331号 | 申请人 | - | -- | 驳回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更多 | 2019-08-16 |
3 | 其他 | (2019)京03执865号 | 被执行人 | - | 80743116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八千零七十四万三千一百一十六元七角。
二、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第三套钻机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以二千七百九十七万元为基数,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标准计算,自2018年9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应支付的履行期间的迟延履行利息。
四、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应负担的案件执行费人民币十四万八千一百四十三元以及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更多 | 2019-07-16 |
4 | 其他 | (2017)京0105民初63541号 | 被告 | 原告: 北京江滨商贸公司 被告: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 5000000 | 被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于一九九五年五月三日签订的《合同书》(合同编号:统建95-18#)及二〇〇五年一月四日被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与第三人北京首开天鸿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补充协议》中被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归原告北京江滨商贸公司享有。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原告北京江滨商贸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更多 | 2017-09-05 |
5 | 其他 | (2009)二中民初字第0696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 42596353 | 一、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三千四百六十六万四千二百一十八元零五分及利息七百九十三万二千一百三十五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三元零五分;二、原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万四千七百八十二元,由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东铁营分理处,帐号: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8-11 |
6 | 其他 | (2009)二中民初字第06961号 | 原告 | 原告: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 被告: 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 | 42596353 | 一、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欠款人民币三千四百六十六万四千二百一十八元零五分及利息七百九十三万二千一百三十五元,共计四千二百五十九万六千三百五十三元零五分;
二、原告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对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万四千七百八十二元,由被告济南正昊化纤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工行东铁营分理处,帐号:0200000409014420281,收款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更多 | 2009-08-11 |
序号 | 公告类型 | 案由 | 当事人 | 公告法院 | 公告时间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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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执行文书、拍卖 | 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 | 廊坊富邦德石油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北京富邦德石油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 大厂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2023-03-19 |
序号 | 案由 | 案号 | 身份 | 当事人 | 法庭 | 开庭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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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合同纠纷 | (2022)宁0323民初3193号 | 被告 | 原告: 盐池县和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南京招标中心,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 盐池县人民法院 | 2023-05-10 | |
2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2020)粤03民初3867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码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4-06 | |
3 |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 (2020)粤03民初3867号 | 被告 | 原告: 苏州安可信通信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优博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州码拓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千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石化国际事业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润万家有限公司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12 |